(2017)豫0306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颖与张占社、中国人民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颖,张占社,中国人民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6民初373号原告:孙颖,女。委托代理人:孙备荒,男,特别授权代理,系原告孙颖的父亲。被告:张占社,男。被告:中国人民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负责人:刘建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朝霞,女,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孙颖诉被告张占社、中国人民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孙颖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颖撤回对被告张占社、中国人民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7元,减半收取为388.5元,由原告孙颖负担。审判员 梁高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