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庆关、谢春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关,谢春杰,张繁顺,刘允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425号申请执行人张庆关,男,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申请执行人谢春杰,女,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申请执行人张繁顺,男,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谢春杰、张繁顺共同委托张庆关为本案代理人。被执行人刘允孝,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庆关、谢春杰、张繁顺与被执行人刘允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48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2016年2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34508.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刘允孝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经本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允孝名下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经胶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鲁0281民初48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