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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3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宋峰与费洪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峰,费洪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3168号原告:宋峰,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娟,山东元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费洪香,女,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峰与被告费洪香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峰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峰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峰负担。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陶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