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民终2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宋炳儒、罗恩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炳儒,罗恩夫,宋明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民终21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炳儒,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恩夫,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发,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玲,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审被告:宋明儒,男,195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上诉人宋炳儒因与被上诉人罗恩夫、原审被告宋明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6)桂1002民初1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炳儒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共同借款人张瑞光、李锡黄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事实与理由:本案借款原是李锡黄的丈夫宋国辉(已死亡)与张瑞光向被上诉人借,当时宋国辉和张瑞光没有银行卡,该笔款是通过上诉人的银行账户汇入,宋国辉、张瑞光各要30万元,张瑞光用其名下车牌号为桂L×××××的奥迪A7作抵押。因宋国辉因病死亡,张瑞光因欠贷款逃跑,被上诉人找到上诉人和宋明儒要求两人写60万元借条,上诉人出于与宋明儒、宋国辉系亲戚关系,该笔借款也是通过自己的账户汇入,就同意签下借条,为此上诉人还于2015年下半年向被上诉人的银行账户还款20万元。一审没有查明真实情况,遗漏当事人张瑞光、李锡英,请二审查明事实,改判张瑞光、李锡英承担连带责任。罗恩夫答辩称,上诉人所述借款用途与事实不符,上诉人与宋明儒是以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借款,协议书有明确说明。原审被告宋明儒未陈述意见。罗恩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并判令两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利息给原告。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0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60万元,当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收条及还款协议书,双方在还款协议书中约定,该借款分三次偿还,每次金额为20万元,还款时间分别为2015年3月27日、8月30日及12月21日之前。并约定,如第二次未能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则两被告自愿以借款60万元的数额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息至还清止。2015年3月27日,被告宋明儒将20万元通过转账方式偿还原告后,两被告就未按还款协议履行还款义务。一审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据庭审查明,两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60万元,已偿还20万元,尚欠40万元借款应予偿还。对原告要求两被告按照还款协议的约定第二笔欠款未按期偿还的,以借款总额60万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息的问题,该院认为,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两被告已在约定的时间内偿还第一笔借款,对此原告并无实际损失,其此项诉请显失公平,该院不予支持。根据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协议约定,如第二笔还款逾期的,则需计息的主张,该院认为,原告此诉讼请求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也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支持,故两被告应从借款当日即2015年3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分段计付利息至付清时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由被告宋炳儒、宋明儒共同偿还原告罗恩夫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5年3月20日起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二、驳回原告罗恩夫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被告宋炳儒、宋明儒负担3266元,原告罗恩夫负担1634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无新证据提交。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宋炳儒、原审被告宋明儒与被上诉人罗恩夫与2015年3月20日签订的《还款协议》明确约定由宋明儒、宋炳儒分期向被上诉人偿还60万元借款,该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且在还款协议生效后,宋明儒向被上诉人偿还了20万元,宋明儒、宋炳儒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还款义务。上诉人主张张瑞光、李锡英应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上诉人对其上诉主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上诉人宋炳儒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邓梅君审判员 罗金瑞审判员 何双安appoint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