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2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田卫风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卫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2刑初21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卫风,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住保定市顺平县。2017年2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新发地派出所抓获,2017年2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保竞检公诉刑诉(2017)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卫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保定市竞秀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月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卫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田卫风与被害人王某在保定市竞秀区灵雨寺桥口街因让车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后被告人田卫风将被害人王某打伤,田卫风逃离现场。王某伤情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体表创口累计长度17.0厘米,属轻伤二级。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卫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通知书,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报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侦破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田卫风与被害人王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田卫风已赔偿被害人王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0元,被告人田卫风得到被害人王某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卫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田卫风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综合全案情节,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卫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祁审 判 员 宗宝利代理审判员 朱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新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