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81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刘健、吴雄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健,吴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81执450号申请执行人刘健,男,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吴雄伟,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健与被执行人吴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16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雄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健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土地、房产等财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查询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询结果无异议,同时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捷审判员 刘峻志审判员 李圣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林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