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91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1391民初595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68年12月11日出生,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临沂罗庄恒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1,男,汉族,1968年5月9日出生,住。案由:离婚纠纷。经审理查明,198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1年2月25日在临沂市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2年1月19日生育男孩张某2,现已成年。双方自2007��6月分居至今。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张某1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双方无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存款、债权及债务。原、被告双方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咸 静人民陪审员 尤佩明人民陪审员 殷文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井爱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