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赵某与房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某,房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323号申请人:赵某,女,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迪舒,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房某,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赵某与被申请人房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海尔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