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9民初1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志刚与韩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刚,韩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9民初1618号原告:李志刚,男,生于1987年11月27日,汉族,住涉县。被告:韩亮,男,生于1982年4月7日,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刚诉被告韩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第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印)书记员 王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