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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9民初1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志刚与韩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刚,韩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9民初1618号原告:李志刚,男,生于1987年11月27日,汉族,住涉县。被告:韩亮,男,生于1982年4月7日,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刚诉被告韩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第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印)书记员  王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