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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执29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雷虎、席雨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雷虎,席雨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29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法定代表人贺劲松。被执行人雷虎、席雨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91民初9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雷虎、席雨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雷虎的财产进行了查封。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雷虎的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雷虎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龙腾正街180号4栋3单元14层4号住宅(权×××、建筑面积116.05平方米)的查封。原查封文号:[(2016)川0191民初970号]、[(2016)川0191执2920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秀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梦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