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27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保申与李永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申,李永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7民初928号原告:李保申,男,195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冀南新区。被告:李永军,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冀南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磁县城北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保申与被告李永军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原告李保申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保申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保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保申负担。审判员  袁玉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