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002民初5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凤莲与史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莲,史秋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02民初5606号原告:张凤莲,女,汉族,1951年4月23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史秋红,女,汉族,1972年9月22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原告张凤莲诉被告史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张凤莲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凤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凤莲负担。审 判 长 :张荣胜人民陪审员 :菅敬华人民陪审员 :彭拥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雨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