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02民初5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凤莲与史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莲,史秋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02民初5606号原告:张凤莲,女,汉族,1951年4月23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史秋红,女,汉族,1972年9月22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原告张凤莲诉被告史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张凤莲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凤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凤莲负担。审 判 长 :张荣胜人民陪审员 :菅敬华人民陪审员 :彭拥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雨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