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803执10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对赖红福判罚金一审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赖红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3执10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赖红福,男,生于1976年2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本院在执行赖红福犯盗窃罪处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赖红福正在服刑,除本院强制扣划的1186.74元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涉财产刑未执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宝东审判员  郑 飞审判员  黄立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