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1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旭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旭辉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1990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法定代表人朱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被告: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旭辉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健康南路**号。经营者朱旭晖。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佩,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菁,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旭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5元,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袁 斌人民陪审员 包建清人民陪审员 钱梅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天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