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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3127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鲁选作诉赵德权机动车交通事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选作,赵德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3127民初770号原告鲁选作,男,土家族,1979年7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永顺县。被告赵德权,男,土家族,1975年3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原告鲁选作诉被告赵德权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鲁选作于2018年6月15日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选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选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鲁选作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易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向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