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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童吉泽与刘峰、武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吉泽,刘峰,武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331号申请执行人童吉泽,男,汉族,1986年11月2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执行人刘峰,男,汉族,1981年9月1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执行人武霞,女,汉族,1983年7月1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申请执行人童吉泽与被执行人刘峰、武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甘0702民初87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童吉泽以“该案件已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702民初87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佘文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玉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