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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与蒋孚振、蒋永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蒋孚振,蒋永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131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住所地沂源县城胜利路15号负责人:张福强,行长。被告:蒋孚振,男,198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告:蒋永霞,女,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与被告蒋孚振、蒋永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2元减半收取581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段彩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耿彩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