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6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葛占政与李政运、汝州市腾龙生态园林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占政,李政运,汝州市腾龙生态园林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0326民初1032号原告葛占政,男,1957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农民,委托代理人姬会芳,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李政运,男,55岁,1961年4月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南省汝阳县,农民。被告汝州市腾龙生态园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姣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幸攀,男,1978年12月2日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部负责人,特别授权。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原告葛占政诉被告李政运、被告汝州市腾龙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人身损害纠纷一案,原告葛占政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被告汝州市腾龙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依法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汝州市腾龙生态园林有限公司提起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3民辖终53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原告葛占政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对其伤残等级和出院后的误工、护理期限进行鉴定,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协商并委托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因原告葛占政未缴纳鉴定费,鉴定机构将委托退回,终结鉴定,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查明,2016年4月份,原告葛占政与被告李政运在被告汝州市腾龙生态园林有限公司搞建筑杂工工作,2016年5月2日早上,原告葛占政在该公司提供的简易房内避风,因简易房被风刮到,导致原告葛占政受伤。后葛占政被送往汝阳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初步诊断为:面部多发裂伤;下唇完全性撕脱伤;面部擦伤;鼻骨骨折、牙松动;头皮血肿;右手挫伤;全身多处擦伤;肺挫伤;左侧上颌窦、右侧蝶窦炎;慢性牙周炎等。于2016年6月10日出院,共花费医疗费11159.45元,被告汝州市腾龙生态园林有限公司支付了该项费用,期间被告李政运给原告葛占政400元生活费。2016年6月29日,葛占政在门诊花费10.80元。后原告葛占政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二被告另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复印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万元。庭审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九十七条之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汝州市腾龙生态园林有限公司除已支付给原告葛占政的医疗费11159.45元外,再一次性赔偿原告葛占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000元(已当庭清结)。二、其他所有事项双方互不追究。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葛占政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占梅审 判 员 杜海洋人民陪审员 李秋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