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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6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晓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6刑初5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晓宁,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工人,群众。因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购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于2016年12月28日被顺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8日,被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顺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顺平县看守所。辩护人史晓晖,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以顺检刑诉【201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晓宁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院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晓宁及其辩护人史晓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份以来,在顺平县东方新城小区,被告人李晓宁通过网购枪支零部件自行组装疑似气枪两支,通过网购疑似气枪铅弹2266发,后将上述枪支及铅弹存储于该小区物业车库及物业宿舍内。经保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一支疑似枪支认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的枪支;一支无法确定是否属于枪支;2266发铅弹为金属气枪子弹。对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晓宁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告人李晓宁对公诉讼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史晓晖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李晓宁主观上出于对枪支的喜爱,购买零部件组装后用于自己玩耍,对其法律后果认知不够,主观恶性较小;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没有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没有前科,平时表现良好,系初犯。综上,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或者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晓宁系顺平县东方新城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2016年7月份以来,李晓宁通过网购枪支零部件自行组装疑似气枪两支,通过网购疑似气枪铅弹2266发,后将上述枪支及铅弹存储于顺平县东方新城小区物业车库及物业宿舍内。经鉴定,一支疑似枪支认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的枪支;一支无法确定是否属于枪支;2266发疑似铅弹为含铅金属气枪子弹。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行政转刑事审批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12月27日11时许,顺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大案中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东方新城小区物业工作人员李晓宁有非法携带枪支嫌疑。当日受理为行政案件。2017年1月11日对该案行政转刑事,2017年1月12日,对李晓宁涉嫌非法储存强制、弹药案立案侦查。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晓宁的身份信息。3、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李晓宁于2017年1月12日被抓获归案。4、证据保全决定书及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附照片,证实扣押气枪所用铅弹610颗;虚假身份证件(姓名:高跃旭,证件号码:410526199307018212)一张;气枪一把(枪体黑色,仿“秃鹰”样式,长约1米1,有瞄准镜、消声器、气罐,重量约7公斤,可击发钢珠、铅弹);手机2部(土豪金苹果6一部、黑色小米某);气枪零部件33个;铅弹3盒(红色方盒内760颗,纸杯盒内450颗,绿色圆盒内446颗,共计1656颗);气枪管部件9个、气枪所用弹簧67个;气枪零件密封圈20包、用于称重铅弹的电子秤1个;组装气枪工具17个;快递单、宣传单2盒(全峰快递单24张,宣传单一箱);气枪一把(黑色,长约1米,重量约7公斤)。5、李晓宁黑色小米手机内微信聊天记录,证实李晓宁网购枪支、弹药。6.顺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大案中队情况说明,证实李晓宁供述的销售及买卖气枪零部件的联系方式及地址,经查询,未有进一步发现。案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公物证鉴字[2017]1767号)中用于抽样检测的34发6.5mm气枪铅弹和32发5.7mm气枪铅弹已按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相关规定予以销毁。7、保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意见书,证实检材:为似气枪一支(编号:E2017-1-1)、疑似气枪一支(编号:E2017-1-2)疑似气枪子弹760发(编号:E2017-1-3)、疑似气枪子弹1056发(编号:E2017-1-4),经鉴定,检材(编号:E2017-1-1)认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的枪支。检材(编号:E2017-1-2)无法确定是否属于枪支。检材(编号:E2017-1-3)认定为6.5mm金属气枪子弹。检材(编号:E2017-1-4)认定为5.7mm金属气枪子弹。8、保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鉴定书,证实检材为疑似气枪子弹450发(编号:E2017-19-1),经鉴定,检材(编号:E2017-19-1)认定为6.5mm金属气枪子弹。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证实检材1,6.5mm规格疑似气枪铅弹34发,编号为201701767-1;检材2,5.7mm规格疑似气枪铅弹32发(送检人留检),编号为201701767-2。经鉴定,检材1、2表面均检出铅(Pb)和少量碳(C)、氧(O)元素,内部均检出铅(Pb)元素。10、顺平县公安局检查笔录,证实经对顺平县东方新城物业李晓宁存放杂物的车库进行检查,在车库内发现黑色气枪一支,铅弹一盒610枚。对顺平县东方新城物业李晓宁存放杂物的车库及其宿舍进行检查,在车库及宿舍内发现气枪零部件、快递单、宣传单及气枪铅弹若干,依法对盒内铅弹进行清点,其中红色方盒内760颗,纸杯内450颗,绿色盒子内446颗。对顺平县东方新城物业李晓宁所住宿舍进行检查发现一把黑色气枪。11、被告人李晓宁供述,证实从2016年7月份左右,其开始从网上购买零件组装气枪和购买气枪的铅弹。其没有储存、买卖气枪和气枪铅弹相关的合法证件。气枪和气枪铅弹是用来自己玩,也是用来卖的。其一共组装了两把气枪,其中一把能使用;另一把还没有完全组装好,还不能使用。气枪铅弹有两千发左右,都是网上买的,300元左右一千颗铅弹,然后卖出过2000多颗铅弹。其中一把能使用的是一支黑色的仿“秃鹰”套件样式的气枪,长度大概1米1左右,重量约八斤左右,带瞄准镜和消音器,气罐里有气,可以击发钢珠和铅弹。另一支大概不到一米,也是黑色的枪身枪管,这个还没有完全组装好。铅弹的规格是5.5mm的和6.35mm的。6.35mm的从QQ上买了500颗铅弹左右,花了180元,用纸杯盛着;后来又买了6.35mm铅弹1000颗左右,花了300元左右,用红色的铁盒盛着,放在了其上班的值班室柜子里。5.5mm的买了一些放库房里,具体铅弹数量以搜查出来的铅弹数量为准。其于2016年6月底到8月份期间陆续从QQ上购买的零件,零件买全了之后,自己组装好的。除了自己手里的这两支气枪和两千颗左右的气枪铅弹。其它的大部分气枪零部件和所有的气枪铅弹交易都是通过网上交易。通过下家给地址,让上家直接给下家发货,从中赚取个差价。其没有直接卖过整枪,一般都是通过上家给买家直接发货,通过对方买的东西能确定这些零部件能组成气枪,因为都是网上虚拟的QQ或微信,都不是真实确定认识的人,只是散卖一些气枪零配件和铅弹。具体的交易信息好多都是交易完就删除了,所以好多也记不清。具体的买铅弹的人很少,所有都是通过上家发的货,现在想不起具体都谁买来。其微信号×××里有个好友叫“风行”(微信号:×××),他卖气枪零配件,其从他手里拿过气枪的零配件。其曾经在2016年12月26日下午13时58分的时候转账给风行300元钱,拿了个恒压阀。根据其手机内容,微信号×××里有个好友叫“硬汉”,是买家。根据微信里的聊天记录,其和硬汉的对话里说秃套700,清流1200,阀350,瓶160。秃套是气枪的身子,卖700元;清流是气枪的枪管,卖1200元;阀是气枪的恒压阀,卖350元;瓶是气枪的气瓶,卖160元。根据微信里和硬汉的聊天记录,2016年12月9日,硬汉通过微信转账转两个1000元和一个225元,卖的气枪身子700元、气枪枪管1200元,气枪气瓶和气枪阀。根据其微信里和硬汉的聊天记录,粮食代表气枪铅弹和钢珠。硬汉手中的气枪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打气枪铅弹,能打100多米,有一定的杀伤力。根据其手机内容,微信号×××里是有个好友叫“消消乐(微信号:×××)”,是其上家,在他那买过气枪阀、气枪瓶和消音器。聊天内容中说的“秃子”就是秃鹰气枪,气枪的一种。其手机内容中,微信号×××里是有个好友叫“牛”,是买其气枪零配件等东西的买家。通过聊天我觉得“牛”是有气枪的。这些向我购买气枪零配件都是为了组装气枪用的,应该大部分都玩过气枪或有气枪,但零配件可能是分散着向不同的人买的。2016年6月底到8月份期间陆续从QQ上购买的零件,从“猫头鹰新”处买的消音器220元、从“雨泽”处买的枪身1200元、从“柠檬【瞄准镜气筒打气机(笑脸)”处买的气瓶260元、瞄准镜320元、恒压伐340元,从“默然”处买的枪管800元。总共3140元,零件买全了之后,其自己组装好。12、顺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因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购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李晓宁于2016年12月28日被顺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上述证据被告人均无异议,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晓宁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自藏匿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它非军用枪支一支,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其行为侵害了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但其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它非军用枪支一支,达不到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刑事追诉标准,但达到非法持有弹药罪的刑事追诉标准,应以非法持有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不妥。鉴于被告人系出于个人爱好,私自组装枪支、并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未造成实际社会危害后果;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案经扣押在案的违禁品及供被告人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晓宁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二、扣押在案的气枪、疑似气枪、气枪用铅弹、虚假身份证、手机2部(土豪金苹果6一部、黑色小米一部)、气枪零部件用于称重铅弹的电子秤、组装气枪工具、快递单、宣传单全部(具体名称及数量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齐震虎审判员  张新科审判员  肖 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苑佳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