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91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固多金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米其林沈阳轮胎有限公司、北京云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叶长盛、顾晓林、张帅、牛瑞芝、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固多金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米其林沈阳轮胎有限公司,北京云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叶长盛,顾晓林,张帅,牛瑞芝,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91民初1365号原告:辽宁固多金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谷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彤,系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被告:米其林沈阳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方诺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光,系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被告:北京云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法定代表人:董先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久忱,系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尉家鑫,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真瑜,系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斯丝,系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长盛,男。被告:顾晓林,男。被告:张帅,男,汉族,住辽宁省黑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明岩,系辽宁鑫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祎,系辽宁鑫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瑞芝,女。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官庆,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长宽,系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斯丝,系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辽宁固多金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米其林沈阳轮胎有限公司、北京云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叶长盛、顾晓林、张帅、牛瑞芝、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辽宁固多金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给付原告货款3,870,000.00元;2、判令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利息203,175.00元;3、判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1年6月,原告辽宁固多金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为米其林沈阳轮胎有限公司新建厂房项目提供安装固定件货物,当时与现场总负责人叶长盛联系,口头约定供货方式为以辽宁固多金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技术人员现场根据图纸提量计划生产供货,付款方式协商为月结边供货边结款。据了解该项目总承包人是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分包人是北京云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总负责人是叶长盛,被告顾晓林、张帅、牛瑞芝收取了原告公司的货物。截止到2014年10月24日经现场总负责人叶长盛审核,尚欠原告公司3,876,287.76元未付,原告公司自愿要求其按3,870,000.00元支付即可,但是经过多次催要,被告仍不付款,被告米其林沈阳轮胎有限公司是实际受益人应共同承担给付责任,故原告起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辽宁固多金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起诉被告米其林沈阳轮胎有限公司、北京云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叶长盛、顾晓林、张帅、牛瑞芝、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身份信息及有关身份的证明材料,不能确认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辽宁固多金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辽宁固多金金属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9,385.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英人民陪审员  陈思陈人民陪审员  朱会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邹 冰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