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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4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武汉明天城市快线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与林秋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明天城市快线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林秋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4319号原告:武汉明天城市快线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金桥大道**号东方恒星缓建项目/栋*层*室。法定代表人:刘家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友,总经理。被告:林秋成,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原告武汉明天城市快线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林秋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武汉明天城市快线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明天城市快线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明天城市快线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的规定,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明天城市快线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祝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士杰书 记 员  夏嘉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