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山西万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山西万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654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被执行人:山西万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山西万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海斌审判员 宁 伟审判员 李民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