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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15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平邑县宝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永成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邑县宝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永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15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邑县宝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泰和路与东外环交汇处被执行人张永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平邑县宝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永成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鲁1326民初3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永成的存款170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池成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苗卫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