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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120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某),男,汉族,1999年8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1972年1月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某某将案件款交到本院,现已全额发还申请执行人赵某某。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书关于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鸿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寇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