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刑终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许某1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刑终416号原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1,男,1979年5月24日出生于山西省晋中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00年1月12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7月2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卜剑,山西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许某1犯抢劫罪一案,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7)晋0105刑初3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许某1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审查案件证据材料,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999年9月9日20时许,被告人许某1(又名范根友)伙同张峰(已判决)、常伟伟(已判决)经过预谋,在本市火车站附近拦乘由被害人王某1驾驶的×××号昌河出租车,被告人许某1坐在副驾驶座上,张峰和常伟伟坐在后排,当车行至小店区郑村正大饲料厂广告牌附近时,常伟伟让车停下,三人相继下车。被告人许某1装作从包内找钱时趁被害人王某1不备将王某1推倒在地,并用毛巾堵住王某1的嘴,同时张峰、常伟伟也一起上前按住王某1。张峰、常伟伟用事先准备好的匕首在王某1的头部、胸部、腿部等部位乱捅,之后被告人许某1将王某1出租车往东开,张峰和常伟伟随后也上了车,车驶出百余米后发生故障,三人便将车上的100余元现金抢走后弃车逃跑。经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王某1左胸部四处创口深达胸腔并致左肺破裂、左侧血气胸,其胸部损伤构成重伤;王某1头面部、胸背部、左上肢、左下肢等部位多处创口、左桡神经断裂,其肢体多处软组织裂创构成轻伤。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王某1被刀刺伤致全身多处复合伤、失血性休克(前期)、左侧血气胸、左肺上下叶损伤、左桡神经离断,其损伤已达到伤残九级。王某1驾驶的×××号出租车经小店区价格事务所估价鉴定价值为29654.5元。2016年7月25日,被告人许某1到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侦大队投案。2016年12月22日,许某1家属赔偿被害人人民币30000元,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许某1于2016年7月25日在其家人的陪同下到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2、被害人王某1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1999年9月9日晚8点多,其一人驾驶出租车从迎泽大街向火车站行驶,到凯乐大酒店时有三个人叫车,其中一个”光头”说要去郑村,经协商30元跑一趟,后该三人上车。”光头”坐在副驾驶位置,头上系块毛巾,一个”长头发”和一个”寸头”坐在后排。当车行驶到郑村附近正大饲料厂广告牌时,”光头”要下车,并要求其将另两人送到前面桥洞,后又要求送到鸣谦。其就要求先支付车费,”光头”开始找钱,翻遍自己的口袋及所带大包未能找出一分钱,后又讲将他们三人送到鸣谦后给钱,一会又说去河底,一会又说去河口。这时,车后”寸头”从车上跳下来,说不去了,接着其他两人也下了车。其问他们三人在哪里住的时候,”光头”突然将其推倒在地,并用一块毛巾将其嘴堵住,并按住自己的头,”长头发”按住他的腿,”寸头”用刀乱捅,”光头”还不住的喊快往胸上捅几刀、往耳朵上捅几刀。随后,其感觉有两个人上了其的出租车,随后按着他的那个人也上了车,车被开往榆次方向。这时,有人过来问其咋了,其说有人抢车,把其捅了。随后警车赶到现场,其被送到医院。其车被抢走,车上约100多元被抢了。3、证人赵某、原某的证言笔录证实,1999年9月9日晚上8点半的时候,其二人相跟从郑村往太榆路方向骑车前行,在郑村正大饲料广告牌下,发现停着一辆黄色出租车,车两个大灯亮着,离车二三米左右有一个手电筒。后其二人继续往前走,看见路右边草丛里有二三个男子摁住一个人,听见被摁住的人发出哼哼的声音,好像是被堵住嘴。其二人没在意就继续往太榆路方向走了二三十米,后商量说是不是没给钱打架了就返回离打架地方十几米远。后看见一个四轮拖拉机停在打架的草丛旁边然后走了,然后看见草丛里面走出一个男的,出来后上了出租车,连续熄了好几次火,然后往前开了四五十米停下。这时从草丛里又出来一个男子,跑着上了出租车,往前开了一段又停下,后那两人不知去哪里了。后其二人去草丛那边,看见草丛里一男子满身是血爬出来,那男子说救救他,说他的车被人抢了还被人用刀捅了。后其二人拦车但没拦下,后原某骑车去郑村打了110报警。4、同案犯张峰的供述证实,1999年9月8日,其和常伟伟、范根友到太原找工作,转了一天没有找到工作,第二天晚上8点准备回榆次。常伟伟说打车回,然后在火车站南面,范根友打了一辆黄色面包车。范根友坐副驾驶,其和常伟伟坐后排。车走到正大饲料门口停下,司机和范根友下了车,范根友不知道和司机说什么就和司机打起来,其和常伟伟下来车,这时见范根友和司机滚打在一起,其跑过去抓住司机腰部摁在地上,范根友也摁住司机,常伟伟跑过来拿刀往司机身上乱捅。后范根友开上出租车往南跑,其和常伟伟还在和司机厮打、车走了三四十米,其离开司机追上出租车,常伟伟随后也走了。因范根友不会开车,车开的比较慢其就跳车往东跑了,后看见范根友也跳下车往东跑了。5、同案犯常伟伟的供述证实,1999年7月5、6日,其和张峰在南六堡村说:”咱们去外地混世界,走到哪儿算哪儿,先到太原抢下钱买下车票。”开始没说怎么抢,后来9月8日张峰提议抢出租车。范根友是自己要跟其和张峰走还是张峰叫的不清楚,就这样其三人决定去太原抢劫。1999年9月9日晚9时许、其和张峰、范根友在太原火车站闲逛准备抢出租车。其三人走到太原火车站南100米时,过来一辆面包出租车,张峰把车拦住,然后范根友坐在前面并告知司机去郑村,其和张峰坐在后面。车开到正大面粉广告牌下,其告司机停车,其三人一起下车,张峰假装找钱,范根友说没有钱怎么办,其告司机去鸣谦拿钱,刚说完范根友就扑上去把司机按倒在路边的草丛里,然后其和张峰扑上去用事先准备的刀捅司机,范根友用手堵司机的嘴,按着司机。刀是其在服装城买的,花了14元买了两把,其拿一把,张峰拿一把。张峰用刀捅司机的胸部等处,捅了十多下,其用刀捅司机的腿和脖子,捅了四五刀。其和张峰将司机捅的不能动了,张峰还说捅死也不怕,死就死了,其也说捅死就捅死了。司机说给钱,但是其没有理会。范根友在其和张峰捅的中间把出租车往前开了100多米,后捅完人其三人准备开车走,开不动就把车扔了。其拿的刀扔在司机躺的附近的草丛里,张峰的刀扔哪里不知道。6、证人王某2的证言笔录及领条证实,王某1于1999年9月9日6点半左右从家里开上车出去的。案发后,其将涉案车辆领回。7、证人李某的证言笔录证实,许某1系其长子,许某19岁的时候跟上他继父范某叫了范根友的名字,但户籍上没有更改。8、证人范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与李某大概于1988年结婚,结婚时李某带着两个男孩,分别是许某1和许某2;结婚后,许某1改姓名为范根友,但户口上还是许某1,村里人叫他范根友。9、证人许某2的证言笔录证实,许某1因1999年抢劫后一直在逃,2016年7月份的时候许某1想投案自首,于是2016年7月25日,其陪同许某1去了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许某1即范根友。10、辨认笔录证实,常伟伟、张峰辨认出许某1就是在1999年9月9日伙同其二人一起抢劫出租车的范根友;许某2辨认出许某1(范根友)是其哥哥;王某1辨认出许某1就是1999年9月9日晚捅伤并抢劫其的男子。11、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的情况、被抢车辆、作案工具水果刀、被遗留在现场的衣物的外观特征、被害人王某1受伤情况。12、(99)公法伤检字第133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王某1左胸部四处创口深达胸腔并致左肺破裂、左侧血气胸,其胸部损伤构成重伤;王某1头面部、胸背部、左上肢、左下肢等部位多处创口、左桡神经断裂,其肢体多处软组织裂创构成轻伤。13、(2000)晋法医鉴字第118号司法技术鉴定书证实,王某1左肺修补术后已达到伤残九级,其左肺血气胸闭式引流术后已达到伤残十级,综合评定达到伤残九级。14、小价事评字(2000)27号鉴定结论书证实,王某1驾驶的×××号出租车鉴定价值为29654.5元。15、(2000)小店刑初字第1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张峰、常伟伟于2000年12月14日被本院判决的事实。16、刑事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证实,2016年12月22日,许某1家属与王某1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王某1经济损失30000元,王某1对许某1的行为表示谅解。17、被告人许某1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其和张峰、常伟伟打车之前就商量抢一辆出租车开回去,计划的是他俩下车尿的时候准备抢车,让其找个借口和司机发生争执,然后他俩上去打司机,其拖住司机。抢劫时张峰和常伟伟一人拿一把刀,刀不是事发前在服装城买的就是事先从榆次上太原的时候带的。张峰和常伟伟拿刀捅的司机,其就把司机抱紧然后扑倒在地,并用拳头打了几下。捅伤司机后,其就上了出租车驾驶室,车往前走了一截就熄火了,其和张峰就赶紧跳车一起走了。18、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许某1的身份情况。原审认为,被告人许某1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价值29754元,数额较大,并致一人重伤、九级伤残,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许某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许某1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本案系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因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只要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二者之一的,即属抢劫既遂,本案被告人许某1伙同他人劫取他人财物过程中致人重伤,不符合未遂的认定,故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提出的被告人具有自首、赔偿谅解情节的意见,予以采纳。故依法判决被告人许某1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上诉人许某1的上诉意见是:量刑过重。其辩护人补充如下辩护意见:愿意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希望二审法院对上诉人减轻处罚。经二审审理查明,经预谋,1999年9月9日20时许,上诉人许某1伙同张峰、常伟伟(二人均已判决)在本市火车站附近拦乘由被害人王某1驾驶的×××号昌河出租车,当车行至小店区郑村正大饲料厂广告牌附近时,该三人让停车并与司机王某1先后下车。上诉人许某1趁被害人王某1不备将王某1扑倒在地,并用毛巾堵住王某1的嘴,同案张峰、常伟伟一起上前用事先准备好的匕首在王某1的头部、胸部、腿部等部位乱捅,之后该三人驾驶该出租车逃跑。由于上诉人许某1驾车技术不好,该车驶出百余米后三人弃车逃跑。经鉴定,王某1胸部损伤构成重伤,王某1头面部、胸背部、左上肢、左下肢等部位多处创口、左桡神经断裂,其肢体多处软组织裂创构成轻伤,损伤达到伤残九级;王某1驾驶的×××号出租车价值为29654.5元。2016年7月25日,被告人许某1到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侦大队投案。2016年12月22日,许某1家属赔偿被害人人民币30000元,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与原审相同,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许某1伙同他人暴力抢劫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许某1及其辩护人关于量刑的上诉、辩护意见,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伯韬审判员 侯宝柱审判员 朱万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栗 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