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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1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吕清英与文水县北张乡苏家堡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清英,文水县北张乡苏家堡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1执175号申请执行人:吕清英,农民。被执行人:文水县北张乡苏家堡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润成,该村委主任。本院在执行吕清英申请执行文水县北张乡苏家堡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文水县北张乡苏家堡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91712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耀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樊世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