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执2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2993吴江市梅新加油有限责任公司与吴江市永鑫纸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江市梅新加油有限责任公司,吴江市永鑫纸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2993号申请执行人吴江市梅新加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梅堰镇西。法定代表人徐建明,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江市永鑫纸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梅堰西浜路2号。法定代表人徐永良,总经理。原告吴江市梅新加油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江市永鑫纸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509民初27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明确:“一、被告吴江市永鑫纸管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吴江市梅新加油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94707元,应承担利息损失27700元,合计322407元,被告于2017年3月8日前归还原告。二、原告放弃其它诉讼请求。三、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签名或捺印起生效。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68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于2017年3月8日前支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至期,被告吴江市永鑫纸管有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吴江市梅新加油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0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2407.00元,执行费4736.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以上材料发出后,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江市永鑫纸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梅堰社区玉堂村的房地产进行司法拍卖,上述房地产最终以6052400.00元成功拍卖。因被执行人吴江市永鑫纸管有限公司涉及执行案件众多,后本院召开全体债权人会议,全体债权人均到会并一致同意《关于对被执行人为吴江市永鑫纸管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件的参与分配方案》。根据上述分配方案,本案申请人分得执行款21574.00元。本案申请人对法院执行情况无异议,且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拍卖成交确认书、分配方案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共得21574.00元执行款。此外,申请人对法院执行情况无异议,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人同意本案进行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09民初2754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长安审 判 员 唐 韧代理审判员 吴龙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雷 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