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1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涂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民初888号原告:涂某,女,汉族,1973年12月16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告:赵某,男,汉族,1974年2月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称,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故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涂某承担。审 判 长 龚爱根人民陪审员 沈文丽人民陪审员 张晓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新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