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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1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涂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民初888号原告:涂某,女,汉族,1973年12月16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告:赵某,男,汉族,1974年2月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称,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故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涂某承担。审 判 长  龚爱根人民陪审员  沈文丽人民陪审员  张晓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新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