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执复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复议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邯郸中铁桥梁机械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执复8号复议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陈路1000号6楼B座1669室。法定代表人:高学武,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邯郸中铁桥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战备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增良,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延安路五段2号。法定代表人:侯志广,该公司总经理。复议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17)辽0703执恢34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邯郸中铁桥梁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1日以其与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化解了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邯郸中铁桥梁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追加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17)辽0703执恢34号执行裁定;二、准许邯郸中铁桥梁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审判长 李东杰审判员 庄丽洁审判员 姚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