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民初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贠某某与某某村七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贠某某,某某村第七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02民初1682号原告:贠某某,女,汉族。法定代理人:贠某甲(贠某某父亲),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莉,女,陕西万兴律师事务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村第七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某某村七组)。负责人马某某,该组组长。原告贠某某与被告某某村七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23日受理后,于2017年6月14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某村七组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2月份征地补偿款2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贠某某2012年6月25日出生后,2012年11月9日户口与家人登记在被告所在村组,属于本组村民,原告出生后,一直随家人生活在该组。2016年被告组部分土地被征用,被告所在村组给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2000元,并均已支付。但被告未给原告分配该笔补偿款,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期间曾多次找村委会及镇政府解决此事,均无协调结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请。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一、户口本5页。证明1、原告贠某某系被告村组合法村民,当享受同等村民待遇。2、户口本上记载家庭成员共计4人。二、某某村村七组刘某某户口本7页,2017年2月24日刘银牛储蓄存单一张。证明某某村七组刘某某家里共有六人,分配金额12000元,证明每人分配金额2000元。三、2017年2月24日贠某乙储蓄存单一张。证明每个村民应分金额2000元,应分8000元,实际分得6000元,被告未给原告分配,剥夺了原告应有村民待遇的权利。经综合评议:原告所举的第1、2、3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故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贠某某2012年6月25日出生,2012年11月9日户口与家人登记在被告所在村组,一直随家人生活在该组。系该村组的合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6年被告组部分土地被征用,被告所在村组给其每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征地补偿款2000元,并均已支付。但被告未给原告分配该笔补偿款。无奈于2017年3月23日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请。本院认为,原告贠某某户籍登记在被告处,系被告合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与被告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的集体收益分配权。被告未给原告分配征地补偿款之事实,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某某村第七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贠某某征地补偿款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某某村第七村民小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 斌人民陪审员 董战景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