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5民初59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佟海啸与袁海波、舟山市全洲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海啸,袁海波,舟山市全洲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5951号之二原告:佟海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华。被告:袁海波。被告:舟山市全洲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海燕,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善军,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佟海啸与被告袁海波、舟山市全洲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佟海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海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5020元,由原告佟海啸负担。审 判 长 周永光审 判 员 王 利人民陪审员 刘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