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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1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袁章玉与江守宣、王利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章玉,江守宣,王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81执586号申请人袁章玉,女,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被执行人江守宣,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习水县。被执行人王利平,女,1967年3���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江守宣、王利平应向袁章玉、江开洪、冯华强等15位申请人支付执行款25,773,7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9,245.00元及执行申请费318,133.00元,共计26,231,078.00元,因被执行人江守宣、王利平未按期支付。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江守宣、王利平将其向袁章玉、江开洪、冯华强等申请人借款用于购买四川省古蔺县龙洞煤厂,被执行人江守宣、王利平为该煤厂的实际股东。本院已于2015年11月依法查封、扣押了该煤厂,现龙洞煤厂关闭,可获得补偿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等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四川省古蔺县龙洞煤厂的关闭补偿金26,231,07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明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