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民初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纺一路支行与被告史超、被告陕西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纺一路支行,史超,陕西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153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纺一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东街316号。负责人:雷国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明莉,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超,男,198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城县。被告:陕西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重光路168号东方雅苑小区后排平房。法定代表人:王公民,总经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纺一路支行与被告史超、被告陕西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纺一路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69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其余6349元由本院退付原告。审判员 赵耀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婉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