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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3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宗超与南阳市鑫源废旧金属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宗超,南阳市鑫源废旧金属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3270号原告陈宗超,男,生于1969年7月15日,住河南省邓州市。被告南阳市鑫源废旧金属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鱼池屯村。法定代表人乔荣先,任该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码未提供。)原告陈宗超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宗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宗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宗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元,由原告陈宗超承担。审 判 长  李廷峰代理审判员  马俊顶人民陪审员  张玉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子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