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胡亚玲与姚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亚玲,姚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6民初135号原告:胡亚玲,女,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姚岚,女,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原告胡亚玲与被告姚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亚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亚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欠款8,8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2月1日起支付利息。事实与理由:2015年间,被告姚岚多次在原告经营服装店铺购买服装,欠款金额88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年底,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欠款,被告于2016年2月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支付货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姚岚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被告姚岚多次在原告处购买衣物。2016年2月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8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原告经多次催收余款,被告未支付,据此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姚岚向原告胡亚玲购买衣物,并出具欠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被告姚岚未全面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违约,应承担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利息以8,800元为基准,按年利率6%计算,自被告出具欠条结算之日即2016年2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姚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亚玲货款8,800元;二、由被告姚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亚玲逾期付款利息(以8,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2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950元,由被告姚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迎久人民陪审员 白德平人民陪审员 张小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 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