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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初4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方强与蒋立松、朱桂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强,蒋立松,朱桂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4900号原告:方强,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晨,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立松,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南市。被告:朱桂仙,女,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强与被告蒋立松、朱桂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蒋立松、朱桂仙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强撤回对被告蒋立松、朱桂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方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红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李晟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