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2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超与周玉杰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周玉杰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888号原告:张超,男,199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文江镇。被告:周玉杰,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桂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超诉被告周玉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海萍人民陪审员 刘继学人民陪审员 陈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大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