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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超与周玉杰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周玉杰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888号原告:张超,男,199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文江镇。被告:周玉杰,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桂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超诉被告周玉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海萍人民陪审员  刘继学人民陪审员  陈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大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