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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5民终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本溪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王尔利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本溪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王尔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民终18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本溪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法定代表人:赵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该公司安全部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宁,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尔利,男,198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淑珍,本溪市平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洋,本溪市明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本溪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尔利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504民初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504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晓明审判员  刘 颖审判员  赵艳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云龙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