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民初3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婷、孙晓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婷,孙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3305号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范江岸路198弄3号9A幢703室。法定代表人:梁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露,浙江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婷,女,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海宁市。被告:孙晓明,男,199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婷、孙晓明产财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学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