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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6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曹瑞枝与田风英、闪永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瑞枝,田风英,闪永太,峰峰矿区太安宏达瓷砖建材门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民初40号原告:曹瑞枝,女,汉族,1963年8月16日出生,,现住峰峰矿区。被告:田风英,女,汉族,1962年10月25日出生,,现住峰峰矿区。被告:闪永太,男,回族,1962年4月19日出生,,现住峰峰矿区。被告:峰峰矿区太安宏达瓷砖建材门市。原告曹瑞枝与被告田风英、闪永太、峰峰矿区太安宏达瓷砖建材门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瑞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瑞枝撤诉。案件受理费9541元,减半收取4770.5元,由原告曹瑞枝负担。审判长  田学顺审判员  张元龙审判员  宋兰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银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