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6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衡水耀泽机电物资有限公司、衡水冀军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耀泽机电物资有限公司,衡水冀军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6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衡水耀泽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和平路与红旗大街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张存立,总经理。被执行人:衡水冀军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橡塑路3号。法定代表人:苏保水,董事长。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衡水耀泽机电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衡水冀军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履行了本院(2016)冀1102民初字53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本次执行义务,申请人已确认本案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冀1102民初53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