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23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柏海霞与明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海霞,明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138号申请执行人:柏海霞,居民。被执行人:明友,居民。本院在执行柏海霞与明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明友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柏海霞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 飞审 判 员  高发清代理审判员  熊俊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远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