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应全与宋显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应全,宋显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应全,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被执行人:宋显定,男,198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执行王应全与宋显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其未自觉履行义务,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应在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柳佳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