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02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某某经营部、兰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经营部,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357号申请执行人:某某经营部。经营者:覃某某。被执行人:兰某某。申请执行人某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兰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202执19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02执357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支付15000元及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102元,案件执行费12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主动将案件款履行完毕,本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02执19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覃于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艳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