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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2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甘肃民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民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立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2民初1173号原告甘肃民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亮,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伯福,甘肃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立伟,男,汉族,1966年5月21日出生,文化程度不祥,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南古镇西朱村,身份证号:622223196605216112。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民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肃民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7元,减半收取838.5元,由原告甘肃民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庞云峰代理审判员  尚新宏人民陪审员  王 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