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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8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林丽珍与曾荣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丽珍,曾荣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8民初812号原告:林丽珍,女,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曾荣盛,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原告林丽珍与被告曾荣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林丽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林丽珍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海金人民陪审员  周日发人民陪审员  黄丽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宇彬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