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12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秀英、黄月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秀英,黄月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2执210号申请执行人赵秀英,女,1958年11月22日生,瑶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被执行人黄月凤,女,1977年10月18日生,瑶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申请执行人赵秀英依据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3民终2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黄月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元及诉讼费200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月凤主动交纳1250元,申请执行人赵秀英领取1200元后,表示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并向本院申请结案。余下50元作为本案执行费。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赵秀英在领取1200元后,表示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并向本院申请结案。因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3民终280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电付审判员 褚钟光审判员 彭苏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倪桂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