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22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发展与刘建、张克宾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22民初422号原告:张发展,男,1970年2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福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铭,男,汉族,福海县阿尔达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建,男,1962年6月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被告:张克宾,男,1978年5月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原告张发展与被告刘建、张克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张发展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发展撤诉。案件受理费5197.44元,由原告张发展负担。审判员 郑见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小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