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执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蔺葡萄与霍起贤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退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蔺葡萄,霍起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蔺葡萄,女,1964年6月6日生,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宝鸡市渭滨区园林环卫管理处职工,住陕西省陇县。被执行人霍起贤,男,1962年7月9日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驾驶员,住甘肃省兰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5)渭滨民初字第0190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蔺葡萄与霍起贤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我院通过调查银行、车管、房产等有关部门了解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另行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740元被执行人未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解小斌代执行员 赵鹏康代执行员 王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