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民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车延彬与车德华;车德胜;车亚玲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延彬,车德华,车德胜,车亚玲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81民初1400号原告车延彬,男,1950年7月9日生,现住扶余市.被告车德华,男,48岁,现住扶余市。被告车德胜,男,1972年6月26日生,现住扶余市.被告车亚玲,女,45岁,现住扶余市。原告车延彬诉被告车德华、车德胜、车亚玲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车延彬、被告车德胜、车亚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车德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三被告是原告的儿女,现原告年龄大了,身体多病,没有经济收入和生活来源,生活十分困难,多年来三被告对原告没尽赡养义务,原告有病不给拿钱治疗。现原告要求三被告对原告尽赡养义务,要求自2017年起,每年各给付原告赡养费3000元。被告车德华未答辩、未到庭、未举证。被告车德胜辩称,每年3000元负担不起,被告可以把原告接到家里养着,如果给赡养费被告只能给1000元,还得分批给。被告车亚玲意见与被告车德胜意见一致。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现年67周岁,共有三名子女,系本案三被告。现原告体弱多病,除分得的2.6亩地、直补款、每月60元的收入外无其他生活来源。现原告要求三被告每年给付赡养费3000元。本院认为,子女不尽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原告年事已高,体弱多病,生活来源不足,原告含辛茹苦将三被告抚养成人,已尽了身为人父应尽的抚养义务,现无论从法律层面讲还是从社会伦理道德层面讲,本案三被告都应当对其父承担赡养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车德华、车德胜、车亚玲每人每年给付原告车延彬赡养费2000元,此款自2017年3月30日起计算,于每年6月30日前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三被告各承担8.3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魏红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 佳 关注公众号“”